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學台
相 對 人  高峯城
即 被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1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惟依同法第
403條第11款規定須先行調解,故請先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
聲請費1000元。另請依同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
件繕本或影本乙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書狀繕本
;逾期不繳或不提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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