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8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上訴人陽昇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戊○○上訴人 施俊賓 即百宏電器行上訴人伍億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丙○○前列四人共同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 律師視同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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