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南投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3.04│97.03.26│97.03.24│├──────┼────────┼────────┼────────┤│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7年度毒│南投地檢97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55號│字第1426號│偵字第73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718│97年度易字第373│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778號││審├────┼────────┼────────┼────────┤││判決日期│97.07.15│97.06.17│97.08.20│├─┼────┼────────┼────────┼────────┤│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718│97年度易字第373│97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1778號││├────┼────────┼────────┼────────┤││判決確定│97.08.04│97.08.25│97.09.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449號│字第2705號│字第2918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02.2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70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實││2106號││││審├────┼────────┼────────┼────────┤││判決日期│97.09.30│││├─┼────┼────────┼────────┼────────┤│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決││2106號││││├────┼────────┼────────┼────────┤││判決確定│97.10.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