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告 凃明德 原告 高榮志 原告 陳國龍 原告 林韋成 原告 李昇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被告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被告訴訟代理人尤榮福律師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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