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鷹來行銷有限公司(原名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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