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原告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睎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趙常皓 律師被告 吳靜宜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3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2,512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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