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准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准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陸零貳公克、零點參零捌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參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前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後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為本件犯行之素行;3.本案尿液確認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120,423ng/ml之數據;4.施用毒品之犯罪本質屬自戕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5.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分別為0.602、0.30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毒品直接沾染、碰觸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3個,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2頁),爰依刑法第38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警方雖查扣被告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但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與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直接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被告吳准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准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4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其未能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2日20時許、在○○縣○○鄉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3)日14時42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准嘉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中223)、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檢察官葉美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