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行專訴字第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原告 吳應楷 訴訟代理人 曹銘煌 專利師住臺中市○區○○○路○○○號23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加人國防部代表人 嚴德發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輔佐人 陳政大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152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4日以「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在案,並發給發明第I29705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要件,於107年10月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爰備具證據對系爭專利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於108年8月19日以(108)智專三(三)05158字第10820780380號舉發審定書,作成請求項1至18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8年12月25日作成經訴字第10806315230號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違法不當,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略以:
一、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5、8、
9不具進步性:㈠證據1實際上僅在其說明書第13頁第11至12行提及有「當然
的,可能可以增加其他的交換位置及泵單元的連接」之敘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依據證據1明確揭露之閥組件僅具有可透過切換位置以達到分流及合流的功能下,應僅能得出可藉由改變切換位置以達到驅動不同引動器、或藉由增加泵單元以可驅動更多引動器之教示,實無法教示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有關第一控制閥與第二控制閥間透過連通管與支管連通之雙控閥相互串接技術特徵,及其可達成之作用與功效。
㈡證據2揭露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然而
參照其第1-6圖即可清楚看出,證據2所揭露之冷卻系統明顯僅具有單一個液壓泵浦30,且不具有任何控制閥,而係直接以該單一個液壓泵浦30將液壓油分流至兩側之液壓馬達25中。因此證據2同樣未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界定「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16
1」之雙控閥相互串接技術特徵。㈢因此,在證據1、2皆未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有
關「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雙控閥相互串接技術特徵的前提下,縱使將證據1、
2予以組合,亦無法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1、2之組合明顯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5、8、9皆為其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證據1、2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當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證據3揭露一種「液壓風扇傳動系統」,然而參照證據3摘要說明可知,證據3揭露之液壓風扇傳動系統係「應用設置在泵和風扇馬達之間的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的閥門組合)。此閥(或閥的組合)根據電子調節器發出的控制訊號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該閥使通過的流量符合要求,以維持負荷(風扇馬達)的壓降」。意即,證據3所揭露之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的閥門組合)是藉由接收一控制訊號以達到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之功能,且搭配參照證據3之圖1更可清楚得知,證據3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有關「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雙控閥相互串接技術特徵,而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7亦皆為其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的技術特徵,因此縱使將證據1至3予以組合亦無法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自同樣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三、綜上所陳,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之部分,皆違法不當,爰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之部分,以維原告合法權益。
四、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之部分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略以:
一、證據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2具組合動機:
㈠原告雖主張,證據1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無法達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相同作用與功效、未直接揭示系爭專利之「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技術特徵及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合流」可同時驅動液壓裝置及冷卻風扇等技術特徵云云。經查,舉發審定書五之
1之(2)中敘明證據1之「閥組件59」具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控制閥16」、「第二控制閥17」及「該第二控制閥17經一連通管172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16,並經一支管
173連通於該第一管路161」相當之作用與功效,其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係利用雙液壓泵結合閥組件控制調整液壓油之合流或分流,達到與系爭專利相同體積縮小及冷卻效率提升之目的與功效。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技術內容,未限定其為「分流」或「合流」或「部分合流」,意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為「分流」或「合流」或「部分合流」;復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中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利用控制閥進行各液壓泵所輸出之高壓作動油的分流或合流,而驅動冷卻風扇與其他液壓作動裝置…」,發明目的亦未載明具有部分合流之技術手段,且該液壓油可分流或合流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另查,證據1說明書第11頁第3段記載「供引動器1用的驅動系統可以許多方式來改變,也可適用於許多不同的應用中」、第13頁第2段記載「閥組件59的交換位置可以改變,…,可能可以增加其他的交換位置及泵單元53的連接」及第14頁第
1段記載「依據應用的方式,閥組件59可以以提供一交換位置供二引動器所有需求的操作組合的方式來建造」之技術內容,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1揭示內容依需求簡單變更該閥組件分流方式之配置或其連接方式而輕易完成,是以原告之主張應不足採。
㈡原告雖主張,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第一
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之冷卻系統明顯不具切換作動油迴路之功能,證據1、2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等云云。經查,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切換作動油迴路之技術特徵,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冷卻水箱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內容可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揭示簡單變更而輕易完成,是以原告之主張應不足採。
㈢原告雖主張,證據1、2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不具共通性
及證據1、2不具組合動機等云云。經查,證據1、2與系爭專利同屬利用引擎或馬達帶動液壓泵進而驅動液壓作動裝置或液壓風扇之相同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關聯性,且證據1、2於功能與作用上皆利用泵浦加壓驅動液壓作動裝置或液壓風扇運轉增加其冷卻效率之技術應用,在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故證據1、2具有組合動機,又證據1之液壓系統結合證據2之液壓散熱風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2而能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是以原告之主張應不足採。
二、證據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8、9不具進步性;證據1、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7不具進步性:㈠證據1、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已詳載於答辯理由一及原處分書理由五之(一)之1;及證據1、2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8、9不具進步性;證據1、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詳載於原處分書理由五之(一)之2,玆予引用㈡證據3揭示電子調節器與閥體之組合與系爭專利之自動電磁
閥相當,溫度開關與系爭專利之感溫裝置相當;且切換作動油迴路功能之技術特徵已由證據1、2之組合所揭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1、2、3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發明,故證據1、2、
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1及證據2具有組合動機:㈠技術領域的關聯性:
證據1是一種「數個液壓引動器的低損耗驅動器」,其主要係用一或多個動力源(馬達9,19)驅動複數泵(泵15,15'),並可以閥切換複數泵(泵15,15')與複數液壓作動裝置之間的連結。證據2為「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之改良裝置」,係以引擎為動力源,驅動複數冷卻風扇。證據1與證據2都是有關於以泵驅動液壓油,以驅動液壓作動裝置(包含冷卻風扇),因此技術領域有共通性。
㈡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
⑴證據1及證據2都是解決驅動複數液壓作動裝置(包含冷卻風扇)問題,因此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
⑵原告主張證據1及證據2欠缺組合動機,應非有據:
①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四段記載:「本發明之目的係製
造一種驅動系統,該系統具有簡單的構造,傑出的調節性能,且可於同時的避免調節閥之節流損耗及以非常良好效率來操作」等語,明確揭示「簡化構造」、「調節性能」、「避免損耗」及「良好操作效率」等至少4項發明目的。惟起訴狀卻僅以證據1第4頁末段之說明,片面擷取關於「避免損耗」此一發明目的,全然忽略「簡化構造」、「調節性能」及「良好操作效率」等其餘發明目的所欲解決之問題,錯誤詮釋證據1。
②證據2說明書第4頁第二段記載:「連動桿(53)的旋
轉或停止係藉由電磁活門控制機油壓力來操作離合器,……因此,在水陸兩用車在陸用時,可啟動風扇(52)旋轉達到散熱目的,而當水陸兩用車入水時,即必需先停止風扇(52)之旋轉」、說明書第5頁第三段記載:
「本創作設計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可控制液壓馬達啟閉,而能控制風扇旋轉或停止轉動,藉此設計,而可以改良機械連動方式所可能產生風扇無法停止之缺點,達到更具安全性之絕佳功效。」明確揭示該冷卻系統改良裝置需具有控制風扇旋轉及停止轉動之作用與效果,以達到散熱目的及更具安全性之功效。然起訴狀僅援引證據2第3頁第3段、第5頁第3段之說明,片面指稱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如何讓冷卻系統之風扇葉片能即時停止運轉云云,全然忽略「兼具控制風扇旋轉」及「達到散熱目的」(即提高冷卻效率)等其餘發明目的所欲解決之問題,錯誤詮釋證據2。
③是以,原告僅擷取證據1及證據2之部分發明所欲解決
問題,遽謂二者解決之問題不相同,欠缺組合動機,應非有據。
㈢功能或作用的共通性:
證據1以及證據2係以驅動複數液壓作動裝置(包含冷卻風扇),因此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
㈣教示與建議:
⒈證據1教示了利用動力源(馬達9,19)驅動複數泵(泵15
,15'),證據2教示了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之引擎,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證據1以及證據2,而將證據1的動力源置換為證據2的引擎。
⒉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以及
證據2之揭露,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以及證據2,或有動機能以證據2之揭露置換證據1中的部分技術手段,即可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因此證據1結合證據2致使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備進步性。
㈤綜上所述,證據1與證據2在技術領域具有共通性、所欲解
決問題具有共通性、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且具有教示與建議,據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1以及證據2之揭露,有明顯動機能結合證據1與證據
2。
二、證據1與證據2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欠缺進步性:
㈠原告先單獨比對系爭專利與證據1間之技術差異,再單獨比
對系爭專利與證據2間之技術差異,僅係以單一證據有無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進行新穎性判斷,遽謂縱使將證據1、2予以組合,亦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云云,彼等比對方式顯然違反專利審查基準關於進步性規定,即判斷進步性之重點在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㈡原告未參酌申請前之通常知識,更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視為無思無慮之人,過度機械性比對差異,直接挑選其相異之構件作進步性主張,顯然違反以專利整體為對象判斷之基準,且忽略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此一要件,其比對方式明顯違反上開判決所揭櫫進步性之原則,是原告主張,與法自有未合,殊不足採。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261頁):
一、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8至9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專利法第7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係於95年
5月24日申請,核准審定日為97年5月21日,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為斷。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一般液壓之冷卻系統,無法解決該冷卻風扇一直是隨著引擎同步轉動的缺點,當引擎長時間運轉,而當冷卻水箱溫度過高且無法散熱時,冷卻系統自然必須降低該引擎轉速,連帶影響雙液壓泵之輸出油量也降低,亦造成冷卻風扇轉速下降,所產生之風量不足以供應冷卻水箱散熱,因此仍然無法有效降低引擎之冷卻水箱的水溫。此外,壓力不足的作動油也可能無法驅動該液壓作動裝置,而發生不可預知的工安問題,例如無法緊急暫停該液壓作動裝置,因此,實有必要針對以上習用之液壓冷卻系統所產生之缺點,作進一步改善之必要。(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先前技術)⒉系爭專利技術手段:
本發明係與該重型機具之一引擎、一冷卻風扇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以冷卻該引擎之冷卻水箱,該冷卻系統係包括:至少一第一液壓泵,其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至少一第二液壓泵,其亦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一第一控制閥,其連通於該第一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該冷卻風扇之第一管路,以供控制該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的輸出並驅動該冷卻風扇;一第二控制閥,其連通於該第二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該冷卻風扇之第二管路,以供控制該第二液壓泵之作動油的輸出並驅動各該液壓作動裝置;其中,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之發明內容)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本發明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上述的問題而提供一種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其藉由複數液壓泵與數控制閥的配置,並利用控制閥進行各液壓泵所輸出之高壓作動油的分流或合流,而驅動冷卻風扇與其他液壓作動裝置,不但解決引擎低轉速時的散熱問題,且提高冷卻效率。(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至7頁之發明內容)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8個請求項,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10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其中請求項1至9為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請求項,其內容如下:
⒈一種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其係與該重型機具
之一引擎、一冷卻風扇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以冷卻該引擎之冷卻水箱,該冷卻系統其係包括:至少一第一液壓泵,其係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至少一第二液壓泵,其亦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一第一控制閥,其連通於該第一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該冷卻風扇之第一管路,以供控制該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的輸出並驅動該冷卻風扇;一第二控制閥,其連通於該第二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各該液壓作動裝置之第二管路,以供控制該第二液壓泵之作動油的輸出並驅動各該液壓作動裝置;其中,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
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液壓泵與該第二液壓泵係共用一輸入管路連接於該引擎。
⒊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手動閥。⒋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比例閥。⒌依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手動比例閥。
⒍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自動電磁閥,該自動電磁閥並與一可偵測該引擎之冷卻水箱的感溫裝置作電性連接,以供自動控制該自動電磁閥的開合。
⒎依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自動比例閥。
⒏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壓力閥。⒐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
系統,其中該第一控制閥與該第二控制閥係為一自動電磁閥與手動閥的混合裝置。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㈠證據1:
證據1為2000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01486號「數個液壓引動器的低損耗驅動器」發明專利案。證據1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6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見原處分卷第29-18頁)。
⒈技術內容:
證據1為一種具有至少二液壓引動器的驅動系統,該系統經由至少一泵的裝置供應液壓液體。該驅動系統包含了至少一進一步的被安排與第一泵(15)並聯之第二泵(15'),其中,該泵為雙向調速的,一閥組件(59)具有提供給每一泵一個的入口(61.1,61.2),其中,每一入口連接至一泵(15),亦具有連接至引動器(1.1-1.4)之多數的出口(63.1,63.1'-63.4,63.4'),其中,該入口(61)可以預先設定之方式連接至該出口(63)。(參見證據1摘要)⒉證據1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2:
證據2為2000年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380538號「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之改良裝置」發明專利案。證據2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6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見原處分卷第17-8頁)。
⒈技術內容:
證據2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其連通引擎內壁之冷卻水管由隔板穿入間隔室,且銜接於冷卻系統的散熱水箱中,間隔室下側設置入水口,入水口處設置液位開關,散熱水箱的風扇係由可旋轉的連動桿加以轉動,隔板上設置液壓馬達,連動桿一端接設於液壓馬達心軸,引擎室底端設置液壓泵浦,液壓泵浦及各種液壓元件的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啟閉,而能控制風扇旋轉或停止轉動,藉此,而可以液壓迴路的設計,及手動針閥的操作,而能更為精確的控制風扇,達到更具安全性之實用功效。(參見證據2摘要)⒉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3:
證據3為2000年11月2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0A號「具有非專用液源的液壓風扇傳動系統」發明專利案。證據3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6年5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見原處分卷第7-1頁)。
⒈技術內容:
證據3為一種液壓風扇傳動系統專供諸如道路內外行駛的機動車輛使用,如公共汽車、建築機械、農業機具等。這種液壓風扇傳動裝置轉動冷卻風扇,產生氣流去冷卻這些車輛的發動機。該系統應用設置在泵和風扇馬達之間的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的閥門組合)。此閥(或閥的組合)根據電子調節器發出的控制信號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該閥使通過的流量符合要求,以維持負荷(風扇馬達)的壓降。(參見證據3摘要)⒉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8至9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1: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做為比對之主證據)比對:
證據1說明書第11頁最後1段至第12頁第2行記載「於圖
1中之引動器1所描述的,經由進給管路13及13',一泵單元53(如圖2中之虛線所包圍處)自箱25中將液壓液體供應至四個引動器1.1至1.4內…泵單元53具有二泵15、
15',且由個別的電子馬達19及19'經由個別的軸21及21'所驅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其係與該重型機具之一引擎…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技術內容;證據1說明書第
6頁最後1段至第7頁第1段記載「於此包含了一電子馬達19,其經由一軸21(僅顯示於此圖中)而連接至第一泵15處。第一泵15經由一供應管路23而連接至一箱25處…可以吸取存在於箱25內的液壓介質」,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冷卻系統其係包括:至少一第一液壓泵,其係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技術內容;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2段記載「於此例中提供一相同結構的供應系統…經由一供應管路13'及第二泵15'自該箱25運送液壓介質。於此,第二泵15'經由供應管路23'連接至箱2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至少一第二液壓泵,其亦連通於該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輸出作動油」技術內容;證據1說明書第12頁第4段記載「圖2中進一步的顯示了一閥組件59,該閥組件59係提供在來自二泵15、15'且引導致引動器的進給管路13上。閥組件具有二液壓入口61.1及61.2,第一入口61.1連接至泵15,第二入口61.2連接至泵15'」,且證據1說明書揭示該閥組件59可包含「入口
61.1連接至出口63.2,且入口61.2連接至出口63.4」(參見證據1圖3)或「入口61.1及61.2連接至出口63,出口
63.3'連接至出口65」(參見證據1圖4)兩實施態樣,可使二泵15、15'經由進給管路13將液壓液體供應至不同或相同引動器,以引動該引動器,即該證據1具有管路分流及合流之實施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閥,其連通於該第一液壓泵…以供控制該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的輸出…並驅動各該液壓作動裝置」技術內容。
⒉依上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之差異在於:①
系爭專利請求項1採用「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之複數控制閥及複數管路連通,相對而言,證據1則僅採用一閥組件59進行控制;②證據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驅動該冷卻風扇」及「以冷卻該引擎之冷卻水箱」技術特徵。
⒊第①項差異屬證據1簡單改變:
⑴有關上述第1點差異,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
欄位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藉由複數液壓泵與數控制閥的配置,並利用控制閥進行各液壓泵所輸出之高壓作動油的分流或合流」,另〔技術領域〕欄位記載「本發明係…具有複數液壓泵,並可控制複數液壓泵合流或分流」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複數控制閥搭配對應管路,以達到控制液壓油合流或分流而具有縮小體積及提升效率等效果;相對而言,證據1藉由單一閥組件59,由雙液壓泵15、15'結合閥組件59進行分流(圖3)或合流(圖4)方式驅動液壓作動件,該單一閥組件59亦可達成控制液壓油合流或分流之作用。因此,系爭專利複數控制閥及證據1單一閥組件59,無論是構件之作用及功能,以及其所達成效果等各面向觀之,兩者係屬實質相當之構件。
⑵況且,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具有將同性質
構件進行簡易疊加及分拆之基礎能力,在「複數控制閥」及「單一控制閥組件」兩者功能及作用實質相同下,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可將證據1之單一閥組件59簡易調整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控制閥之技術內容,故該項差異僅屬證據1之簡單改變。
⒋第②項差異已揭示於證據2:
前述第②點有關冷卻風扇及冷卻水箱之技術差異,查證據
2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說明書第7頁及圖2記載「散熱水箱(21)的風扇(22)…隔板(13)上設置液壓馬達(25)…而在引擎室(10)底端則設置液壓泵浦(30),液壓泵浦(30)及各種液壓元件的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25)的啟閉,而能控制風扇(22)加以旋轉或停止轉動」,該風扇(22)及散熱水箱(21)之配置關係及驅動手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冷卻風扇及冷卻水箱之技術內容。
⒌證據1及證據2具有組合動機:
證據1揭示一種「數個液壓引動器的低損耗驅動器」,其透過一或多個動力源(馬達9,19)驅動複數泵(15,15'),並可透過閥組件59進行液壓連結之切換動作;證據2揭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之改良裝置」,證據1及證據2均為以泵驅動液壓油以驅動液壓作動裝置,且皆應用於液壓驅動之大型機具,是以,就應用液壓油驅動技術之裝置、機制(mechanism)及作用等予以考量後,兩者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且兩者皆透過泵輸出液壓油以驅動裝置作動(即驅動證據1之引動器及證據2之風扇作動),功能或作用亦具有共通性。再者,在證據1已揭示利用動力源(馬達9,19)驅動複數泵(15,15')之驅動手段之基礎上,證據2又進一步教示及建議該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且該液壓油可驅動散熱水箱(21)的風扇(22),證據2亦提供明確教示及建議之組合動機。綜上所述,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證據1及證據2之技術內容。
⒍系爭專利採用「經控制閥的分流與合流之控制」技術手段
,以達增快重型機具之液壓作動裝置的作動速度、改善空間及降低成本等功效,對照證據1之單一閥組件59達成液壓油分流與合流之控制手段,兩者所達成之功效實質相當,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1及證據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證據1及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請求項2: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依附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證據1雖未明確記載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限定之「該第一液壓泵與該第二液壓泵係共用一輸入管路連接於該引擎」技術內容,惟證據1說明書既已揭露以單一馬達來驅動泵15及15',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此驅動雙液壓泵之技術內容,實質隱含共用管路之配置方式,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1、2所揭示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發明,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不具進步性。㈢請求項3至5及請求項8及請求項9: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請求項8及請求項9為直接或間
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依附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依據證據1之單一閥組件59,以及證據
2說明書第7頁第16至19行記載「引擎室(10)底端則設置液壓泵浦(30),液壓泵浦(30)及各種液壓元件的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25)的啟閉,而能控制風扇(22)加以旋轉或停止轉動」之控制手段可知,證據1與證據2已揭示相同性質之控制閥構件。系爭專利雖限定不同控制閥態樣,然所限定之手動閥、比例閥、手動比例閥及壓力閥等,皆屬業界普遍知悉且廣泛採用之液壓閥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最後一段至第10頁第一段亦自承「前述之第一控制閥16與該第二控制閥17之形式,可區分為手動控制或自動控制兩種,其形式不居,只要能達到控制開啟或閉合、以及可調整作動油比例之相關裝置均可,例如手動閥、比例閥、手動比例閥、自動比例閥、自動電磁閥、壓力閥等等」,即該等不同控制閥之選擇,僅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證據1中具有相同功能之閥組件予以簡單置換即可得達成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5、請求項
8及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㈣對於原告主張之論駁:
⒈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具有可達成「部分合流」之功能,
證據1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同作用與功效,而有相異於證據之功效等云云,惟查:
⑴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最後一行至第11頁第1段記
載「請參閱第3圖,當控制該第一控制閥16與第二控制閥17,並連通該第一控制閥16與第二控制閥17間的連通管172,且阻隔該第二控制閥17與第一管路161間之支管173的流通,該第二液壓泵15所輸出之作動油可經由該第二管路171流入並驅動該液壓作動裝置13,且部分作動油流入該第一控制閥16,而與自該第一液壓泵14輸出之作動油合流至該冷卻風扇12」,該實施例所揭技術內容雖包含原告主張之「部分合流」功能,然系爭專利實施例亦包含有「合流」(圖4與圖5之對應說明書段落)及「分流」(圖1與圖2之對應說明書段落)。
⑵由上述各實施例態樣可知,原告「部分合流」之主張,
係在專利無效爭執中,刻意限縮至特定單一實施例之解釋方式,而未就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整體進行解釋。
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界定「該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該第一管路」一詞,並未界定如系爭專利說明書該「部分合流」實施例之細部技術特徵,自不可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所未界定之技術特徵,進而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原告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係屬不當讀入,自無可採。
⑶又證據1說明書第11頁第3段記載「供引動器1用的驅
動系統可以許多方式來改變,也可適用於許多不同的應用中」,說明書第13頁第2段記載「閥組件59的交換位置可以改變…可能可以增加其他的交換位置及泵單元53的連接」,說明書第14頁第1段記載「依據應用的方式,閥組件59可以以提供一交換位置供二引動器所有需求的操作組合的方式來建造」,說明書第14頁第5段記載「圖2至4中的泵15、15'與個別引動器的進給管路13、13'之連接,可經由閥組件59的合適之結構來組合」,依上述證據1相關段落之揭示內容可知,閥組件59非僅以證據1圖式所示單一位置及單一構件為限,尚可包含其餘應用型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1所揭技術簡單變更閥之分流型態,原告主張尚難採信。
⒉原告又主張:證據1至2所欲解決問題不同,不具共通性,
且不具組合動機等云云。惟按,考量複數引證是否具組合動機時,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按「存在愈多前述事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愈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特殊情況下,可能僅存在一個有力事項,即可認定其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參專利審查基準第2-3-18頁);又「若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則可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該等引證(引證A與引證B)之技術內容」(參專利審查基準第2-3-21頁)。查證據1所欲解決問題為「避免調節閥之節流損耗」(參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15至16行),藉此達成「閥組件基本上用以在泵及引動器之間產生低損耗的連接,其中,該泵可直接的確保調節的功能」(參證據1說明書第5頁第1至3行);另證據2(參說明書第5頁第14至15行)則為「改良機械連動方式所可能產生風扇無法停止之缺點」,兩者所欲解決問題雖有差異,然證據1至2與系爭專利同屬利用引擎或馬達等驅動構件,帶動液壓油流經管路,以驅動液壓作動裝置或液壓風扇之設備,其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又證據1至2皆利用液壓泵加壓驅動液壓作動裝置作動或風扇轉動,就其作動技術及應用機制而言,證據1至2具有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故證據1至證據2間已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再者,證據2明確教示及建議該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且該液壓油可驅動散熱水箱(21)的風扇(22)轉動,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1揭示之泵及引動器控制連接技術為基礎,在證據2明確教示及建議下,當足供認定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證據1至2之技術內容,故綜合考量組合動機事項後,證據1至2間具合理結合動機已臻明確,原告僅由「所欲解決問題」一事項不同即遽論不具結合動機等云云,尚不足採信。
五、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6、7為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
,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依附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3為一種液壓風扇傳動系統專供諸如道路內外行駛的機動車輛使用,依摘要記載「這種液壓風扇傳動裝置轉動冷卻風扇,產生氣流去冷卻這些車輛的發動機。該系統應用設置在泵和風扇馬達之間的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的閥門組合)。此閥(或閥的組合)根據電子調節器發出的控制信號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該閥使通過的流量符合要求,以維持負荷(風扇馬達)的壓降」可知,其冷卻風扇、閥及泵之配置關係,與系爭專利實質相當,且證據3既已明確記載該閥組件可採用「比例減壓閥」及「此閥(或閥的組合)根據電子調節器發出的控制信號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藉由證據3之教示及建議,當可進一步結合相關聯技術領域之證據1及證據2,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7之發明,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㈡原告雖主張:證據3揭露之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的
閥門組合)是藉由接收一控制訊號以達到調節風扇馬達的壓降之功能,不具切換作動油迴路之功能,而與系爭專利有所差異等云云。惟查:依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段記載「有一普通的可調減壓閥34設置在回路16和18的下游的高壓液體輸出管線14中。閥34有接受輸出信號的能力,並立即降低壓力,從而降低流經管線14的流量」,另參考說明書第5頁最後2行至第6頁第3段記載「普通閥門46的作用是接受輸入信號並將其變換以便使減壓閥部件47動作,達到與輸入信號成正比地降低管路14中流量的目的…回路16、18一般有其自己的流量控制閥(未示),由制動踏板或轉向盤控制,因此,當液壓油需要驟增時回路中的流量控制閥便開啟」可知,證據3減壓閥可於接收控制訊號後,進行調節液壓流量,甚至可達到流量開啟動作,即實質對應系爭專利之電性連接及自動控制開合之電磁閥作動方式,況系爭專利請求項6、請求項7之「電磁閥」及「自動比例閥」電性連接及其溫度控制手段等,係屬機械自動控制領域廣泛運用之習知控制單元,該類控制單元本來即可隨變數(如系爭專利之溫度等)進行調節控制者,原告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最後一段至第10頁第一段亦自承「…控制閥…其形式不居,只要能達到控制開啟或閉合、以及可調整作動油比例之相關裝置均可,例如手動閥、比例閥、手動比例閥、自動比例閥、自動電磁閥、壓力閥等等」,故該技術內容僅屬一般機械控制領域之閥單元選用及搭配方式,並未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原告上開理由,尚不足採。
六、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證據1及證據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5、8至9不具進步性。證據1、證據2及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8違反10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一者,得不委任律│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師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情形之一,經最高│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