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