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郭世顏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