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仁宏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元,
約定自94年1月31日起至96年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0日止累計287,020元未給付,其中129,922元為本金、156,934元為利息、1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仁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5月20日止累計523,953元未給付,其中223,052元為消費款、297,30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7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黃仁宏│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29,922元││月21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黃仁宏│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3,052元││月21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