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9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王品淳 (原名李 王雅慧 、王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品淳即 李王雅慧 於民國92年11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年利率百分之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4條)。
㈡債務人王品淳即李王雅慧於92年11月10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
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2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㈢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
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1月5日及95年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39,392元(其中27,813元部份利率以百分之11%計;另11,579元部份利率以17%(現願縮減以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69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品淳即李│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27,813元│王雅慧│月6日起│││├──┼─────┼─────┼──────┼──────┼───────────┤│2│新臺幣│王品淳即李│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11,579元│王雅慧│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品淳即李│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7,813元│王雅慧│月7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品淳即李│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40元之違約金。│││11,579元│王雅慧│月3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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