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4號上訴人 洪翊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宜民洪慧雯 (即 煒鑫 消防工程行)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25日105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即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該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陳宜民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利息,以及請求被上訴人洪慧雯與被上訴人陳宜民連帶給付上訴人995,117元及利息,其上訴利益應為995,117元;從而,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995,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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