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61號上訴人 洪翊菁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宜民
洪慧雯 即 煒鑫 消防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