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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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 賴亮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