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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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聲請人 李君宜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原聲請狀附掛失函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未記載檢查碼)?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