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75號聲請人 陳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俊宏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113年4月30日68,040元RD07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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