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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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77號聲請人 楊瓊雪 代理人 陳仁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本判決不得上訴。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32529-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