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翔宇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769號),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變造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翔宇所涉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47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惟扣案之變造護照,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47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無訛,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變造護照M本,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