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7號原告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娥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31,591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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