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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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524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 曾楷修 法定代理人 江柏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曾希哲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曾希哲之債權人,而相對人為曾希哲之繼承人,曾希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曾希哲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曾希哲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