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文吉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指定送達處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進順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01,664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00元×面積(4,326.38平方公尺+237.16平方公尺)×1/2=7,301,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0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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