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恩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恩思於民國103年8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①新臺幣82760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②民國103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59286元整,自民國104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4.88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4204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