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王惠恂 即被告被上訴人 王瓊英 即原告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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