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號,偵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肆零玖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世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0386公克、0.2155公克、0.886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098號鑑驗書等件存卷足參,是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1.1409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得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個,聲請人並未聲請沒收,本院無庸就該物諭知沒收,併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