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1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