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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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自第二八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