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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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被告丁○○被告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