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岳懿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民國99年12月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87,659元未給付(其中141,622元為消費款;142,43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2月8日止累計941,895元未給付(其中469,084元為本金,472,81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1,622元│99年12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469,084元│99年12月9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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