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24號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康仁福關金鳳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可到院補正)。
(三)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繼承人(即康仁福及關金鳳)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附印鑑證明及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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