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家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2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訴人己○○
丁○○○甲○○○乙○○○被上訴人戊○○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建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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