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斗六市民生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楊明勳
丁○○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