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告 戴國根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被告 李清國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告 黃柏串
趙文傳 徐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中關於「101年10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25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