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訴訟代理人 黃成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1│力衛工程有│上海商業銀行南崁分│15,225│NA0000000│101年6月10日│││限公司│行││││││ 張振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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