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法定代理人 孫文南 被告 黃建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建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是以,原告既遲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2年12月9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之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