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靜珊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靜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7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盜版光碟
2片,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可稽。至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1片│├──┼──────────────┼──┤│2│真三國無雙5SPECIAL│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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