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 江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啟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6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0年10月18日│15,750元│CD七一二七三三││││司│分行│││五││├─┼─────────┼─────────┼───────────┼────────┼────────┼──┤│2│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0年10月18日│15,750元│CD七一二七三三││││司│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