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8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840號原告 吳維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桃交裁罰字第58-D69C113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