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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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洪文玄
洪睿 和上列再審原告因商港法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111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上再字第11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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