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2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停車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274號原告 周克琦 上列原告因停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