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馬瑋宏
傅建瑋 吳振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67
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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