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2號上訴人 邱寬軒 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王宏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錦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年11月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9,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反訴部分為76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30元(7275+12555),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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