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易字第34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劉永荃
       吳俊賢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南
秩字第7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永荃易以拘留伍日。
吳俊賢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被處罰人劉永荃、吳俊賢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南秩字第76號裁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8,000元、5,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
二、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
,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
得請求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
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
,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被處罰人劉永荃、吳俊賢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南秩字第76號裁定各
裁處罰鍰8,000元、5,000元,並於108年8月15日確定, 嗣聲
請人於108年9月6日以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444452號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案繳納罰鍰,
該執行通知單於108年9月19日由被處罰人劉永荃親自收受;
於108年9月10日寄存送達被處罰人吳俊賢之戶籍地,於108
年9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被處罰人均逾期未完納罰鍰等
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因被處罰人劉
永荃、吳俊賢之罰鍰總額各為8,000元、5,000元,以900元
折算1日後,均已逾5日,揆諸上開規定,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而均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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