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浲瑞
相 對 人 展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玉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為臺中市西屯區,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