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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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04號債權人 雷安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紹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第四點,其上僅載有「甲方應每月給付乙方新台幣貳萬元作為兒子 何敬聯 生活費…」,惟並未表明自「何年何月」開始給付,及應於每月之「何日」給付。
二、且各期給付金額之清償期不同,不得統一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算。
三、承上一、二,請表明各期金額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釋明文件,宜統一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四、另請表明請求之利率(如未約定者,得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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