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忠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忠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忠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誤載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附表編號2、3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4至8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6、10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瓊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8.26│103.06.03│103.07.16│├───────┼────────┼────────┼────────┤│偵察機關案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偵字第8650、9982│偵字第8650、9982││││號│號│├───┬───┼────────┼────────┼────────┤││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事│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103年度訴字第208│103年度訴字第208││實審││334號│號│號││├───┼────────┼────────┼────────┤││判決│103.12.23│104.01.27│104.01.27│││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103年度訴字第208│103年度訴字第208││判決││334號│號│號││├───┼────────┼────────┼────────┤││判決確│104.01.20│104.04.09│104.04.09│││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編號2、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4│5│6│7│├────────┼────────┼────────┼────────┤│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4月│├────────┼────────┼────────┼────────┤│103.05.21│103.06.15│103.07.15│103.05.23│├────────┼────────┼────────┼────────┤│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650、9982│偵字第8650、9982│偵字第8650、9982│偵字第8650、9982││號│號│號│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104年度上訴字第6│104年度上訴字第6│104年度上訴字第6││33號│33號│33號│33號│├────────┼────────┼────────┼────────┤│104.12.22│104.12.22│104.12.22│104.12.22│├────────┼────────┼────────┼────────┤│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05年度台上字第1│105年度台上字第1│105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267號│267號│267號│├────────┼────────┼────────┼────────┤│105.05.19│105.05.19│105.05.19│105.05.19│├────────┴────────┴────────┴────────┤│編號4至8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t48;┌────────┐│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4月│├────────┤│103.05.26│├────────┤│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8650、9982││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33號│├────────┤│104.12.22│├────────┤│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105.05.19│├────────┤│編號4至8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