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張秀盆
被 告 姜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尊賢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尊賢
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