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殷珮綺受刑人王秀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2360號、執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珮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殷珮綺於民國111年1月22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60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份、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之送達證書2份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