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分公司代表人 陳祈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再審原告起訴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