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家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323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余姿慧